上海赛酷体育赛元房地产成长有限公司与上海艳旗地毯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葛案

  上诉人上海赛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6)黄民二(商)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地毯购销及铺设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购买并铺设单价为每平方米110元的地毯,施工地址为陆家浜路458号三、四楼,进场时间为2005年11月24日,总价约22万元(以实际铺设面积为准),由上诉人在协议签订后预付订金为总价的30%,货到施工现场付总价的30%,赛酷体育在铺完后三天内验收,余款以限期两个月支付,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地毯,视为验收合格,等等。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分两次付给被上诉人货款13.2万元,被上诉人按时完成地毯的铺设,但上诉人未验收,亦未付剩余货款。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认为铺设地毯面积为2040平方米,被上诉人确认并因此变更原诉讼请求97929.7元为92,400元。

  原审另查明:在2006年3月17日,经原审组织双方当事人自行赴施工现场办理验收手续,但仍未办妥。上诉人称仅存在部分地毯接缝有松动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按约定在上诉人指定地点铺设地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完成地毯铺设后的合理期间并未就验收工作及时给予被上诉人相应的结论,而以未完成验收手续拒付货款,理由不成立,应当确认上诉人未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及未按实际铺设面积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判决:上诉人上海赛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上海艳旗地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2,4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7.90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上海赛元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1、赛酷体育被上诉人为上诉人铺设的地毯未经双方验收,现被上诉人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无依据;2、被上诉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上诉人提供地毯的实际铺设面积,被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显然无法律依据;3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于2006年2月13日提起本案诉讼后,于同月15日制定了付款计划并将该计划发传真给被上诉人,赛酷体育该事实证明上诉人已对地毯的质量进行了验收并认可了地毯的质量。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另查明: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提供了上诉人于2006年2月15日发送给被上诉人的一份传真,该传真的内容就系争货款的支付时间作出了具体的安排,全部款项的付清时间为2006年5月,并希望该付款计划能得到被上诉人的理解与支持。上诉人对该传真予以确认。

  本院还查明:原审中,双方确认地毯铺设完毕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1日。合同约定在地毯铺设完毕后三天内验收,余款以限期二个月支付。

  本院认为:系争地毯的铺设面积,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已作出一致的确认,本院不再赘述。另从上诉人的付款计划不难发现,上诉人已对地毯的铺设质量作出了验收,不然的话,上诉人不可能制定该付款计划并要求被上诉人予以理解。再从“理解”分析赛酷体育,这里的“理解”显然是要求被上诉人对延期付款的理解。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本院不能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认定的本案事实清楚,处理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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